肯尼亚现行的商标法是1994年以第5号令颁布的修改的商标法,在这里,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肯尼亚可注册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分类,一份申请只能包含一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商品应分别提交。...
发布时间:2020-11-09 16:00:45 标签: 国际商标注册
发布日期:2020-11-10 15:52:42 标签: 国际商标注册
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马德里协定成员国,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莱索托现行调整商标的法律为1993年第22号工业产权(修正)法令。其商标权的获得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在莱索托,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可以注册,他们采用的是一件商标涵盖多个类别申请原则。商品和服务采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
莱索托关于可注册商标的定义规定得非常广泛而笼统,即任何能够区别一个企业商品和服务的可视性符号都可以取得注册。但是对于商号给予了特殊的保护规定,即尽管法律和条例规定了商号应该具有注册的义务,但是在注册前如果遭到了第三人的非法侵害,商号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得到保护。
由于莱索托在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定义非常宽泛,因此在定义不可注册的构成要素方面规定得非常具体,采用了排除法:
①不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商品和服务的;
②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③误导公众,或者在商业中引起对商品和服务的原产地误认,或者对其特征的误认;
④与国家和政府的旗帜、徽记或标志物相同和近似的,与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除非得到其授权;
⑤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与莱索托境内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是驰名商标的翻译;
⑥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而且足以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的;
⑦即使申请与已经在莱索托取得注册并驰名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非相同或非近似的商品和服务上,如果能够证明其注册可以使人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产生联系,而且可以证明这样的使用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由于莱索托商标权的获得基于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商标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注册的人。任何人,只要有意将其商标在莱索托取得法律保护,便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一旦商标申请递交,而且同时缴纳费用,商标局的审查官将对根据商标法和条例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将对该商标给予公告。如果在公告期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将对该商标给予注册公告,之后颁发商标注册证。
审查官可以有条件地接受注册,例如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做修正,放弃部分专用权,对其商品做修改,限制商品等。但是申请人可以不接受条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听审。不接受条件或在2个月内不申请听审,申请视为放弃。
申请人对审查官依法作出的任何决定包括驳回和修改建议不服,都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时间必须是自裁定之日起2个月内。
当商标申请通过审查后,审查官决定给予注册,该商标申请将给予公告。商标公告之日就是异议的开始。
自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以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该商标不具有注册性为理由对其提出异议。异议书副本要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被异议之日起2个月内递交答辩书,反驳其异议理由。答辩书副本要转交异议人。
任何一方,异议人或答辩人都可以申请听审。申请听审的时间不得晚于递交答辩书后的1个月。听审过程中,审查官可以决定是否给予该商标注册。如果要求听审的一方在莱索托没有居住地或者没有业务,他可能被要求为听审费用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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