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象”与“百象”,近似商标之间的“征战”

发布日期:2020-11-17 15:36:38     标签: “白象”商标   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之时最需要关注的就是商标可能存在的近似商标,相同的商标注册在不同的类别,企业如果是驰名商标也照样可以对其进行约束。但是近似商标的解决方案或许也只有进行证据的搜集表明一方有理从而使自己的商标不会与近似商标相混淆。

 

1997年在河南成立的白象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白象公司)是一家以方便食品开发、生产为主的企业,该公司主营的“白象”品牌系列方便面、挂面等为众多消费者所熟知。围绕着一件“白象baixiang及图”商标,白象公司与浙江省一家以“百象”为字号的企业产生一场长达10年的纷争。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驳回了白象公司的上诉请求,其宣告浙江省东阳市百象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百象公司)第6199093号“白象baixiang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无效的诉求没办法予以认证。

 

“白象”与“百象”,近似商标之间的“征战”


据中国商标网的显示,诉争商标于2016年3月经核准转让予东阳市维庭日用品厂,2017年3月又转让予百象公司。而东阳市维庭日用品厂目前已注销,该日用品厂与百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同一人。

 

在针对诉争商标展开的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中,白象公司提交了关于认定其“白象”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及“白象”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行业排名、广告宣传材料、荣誉证明材料、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对美术作品《白象标识》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而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6月,白象公司再次以相同的理由,援引相同的法律规定,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品牌规划、品牌咨询合约书、转账凭证、发票、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白象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该公司的前身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对2003年1月6日创作完成并于2003年1月13日在郑州市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白象标识》,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发证时间为2010年11月24日。

 

百象公司辩称,白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美术作品《白象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而且白象公司曾于2010年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该案无效宣告理由与异议申请理由相同,白象公司在异议、异议复审失败后提起行政诉讼及上诉,其诉讼请求亦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2019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白象公司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未在申请理由中结合事实对其援引的规定进行阐述,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进行说明,而且其在围绕诉争商标展开的异议复审案件中已提出相同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同时,白象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著作权,但其在上述异议复审案件中亦曾提出相同主张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而且其在无效宣告阶段提交的证据并非此前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阶段后新发现、新产生的证据,其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白象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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