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商标注册哪些要点需要掌握?

发布日期:2020-11-30 15:29:23     标签: 国际商标注册

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国家——捷克共和国和洛伐克共和国。1993年3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专利局核准的商标注册在捷克共和国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确认。

 

其中,对于1992年12月31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尚未结案的申请,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将自动继续进行审理。对于1993年1月1日前领土延伸到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际注册,只要商标所有人于1994年4月1日前向国际局提出书面请求并就每份商标国际注册支付62瑞士法郎的费用,上述国际注册可在捷克共和国继续有效。

 

在捷克,商标权基于注册获得。捷克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此外,捷克共和国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声明:自1993年1月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所有条约在捷克共和国继续适用,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里斯本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捷克商标注册哪些要点需要掌握?


其对商标注册人的规定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向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捷克的居民只有在捷克申请商标注册后才可在国外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捷克共和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则必须授权在捷克共和国居住并登记的代理向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通常情况下,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词语、字母、数字、图形、商品形状及外包装,或上述元素的组合可以注册成为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但上述使用至少应在申请提交前1年开始。

 

表示商品或服务特征的名称、图像或其他标记;公认的或广泛知晓的单纯地理名称;使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名称;与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的;与他人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名称相同的;和受保护的植物或动物种类名称相同的;商标的使用会违背社会利益的等都不可以作为商标元素进行注册。

 

当然,如果商标的使用会违背捷克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及国际条约中规定保护商品和服务标记义务;由叙述性要素组成的不具有识别性的名称,除非申请人或其受让人能证明该名称已是其商品或服务所特有;和已注册的产地名称的表述相同或相混淆的用语等也不能注册成为捷克的商标。

 

在非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由下列名称构成的或包括下列名称的商标不可注册:国家或行政区的正式名称;国家主权的标记;在捷克受保护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识、纹章、旗帜、名称或名称缩写或与其近似的文字和图形;官方公认的控制或担保标记;品质证明或交通标记;计量单位和货币单位的名称及其缩写或与其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他人的商号、人名、姓氏或肖像。

 

在捷克,工业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如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原捷克斯洛伐克商标法或细则规定的条件,工业产权局将请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纠正。如果申请人没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官方将中止审查。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工业产权局将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予以争辩或撤销其申请。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工业产权局公告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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