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商标注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发布日期:2020-12-16 16:30:49     标签: 国际商标注册

波兰现行的商标法于1985年1月31日颁布,该法在1985年7月1日生效。波兰采用注册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不过最先使用人被授予一定的权利,此外,根据该国商标法,波兰也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波兰,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以及波兰加人的和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组织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波兰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对于外国申请人,如果该申请人所在国和波兰共同加入了某个国际条约、公约或签署过互惠协议,并且申请人在本国已注册了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在波兰申请中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在这种条件下,外国人享有同波兰公民同样的权利。

 

波兰商标注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外国人,只要他们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或经营工商企业,亦可在波兰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可由文字、图形、装饰、颜色组合、商品外形、曲调或声音信号或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构成,它必须在通常的商业情况下有足够的识别性。

 

关于商标构成要素,不可注册成为商标的有:

 

①不具有识别性的商标:仅仅在商业中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仅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商标;涉及商品性质、质量、号码、数量、特征、价格、意向使用、制造方法、制造日期、制造地点、成分、功能或用途的商标;与相似商标有关,但不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

 

②违背法律或社会并存原则的商标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商标以及含有虚假情况的商标;

 

③包含有波兰人民共和国的国名或其缩写,或其象征的商标;包含有波兰国旗或国歌、武装部队的标志、国家质量符号或安全标记的商标;

 

④含有波兰行政区、市镇或地区的名称或徽章,波兰命令、裁定、勋章或奖章以及著名标记或军徽的复制品(经正式授权的除外);

 

⑤含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任何国际组织成员国的名称、缩写或象征的商标,或在申请人不能证明他被授权在商业中使用的奥林匹克的标记;

 

⑥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误导公众的商标或者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近似误导公众的商标;

 

⑦自注册商标失效之日起3年内的该期满失效的商标;构成了被保护的植物种类名称的商标;含有仿造官方认可的印记或品质证明的商标;表示实际上非该商标商品来源的所在地的商标。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在波兰,通过支付每类的附加费,一份申请可包括多类商品。专利局就商标申请的缺陷、法定要求和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进行审查。如果申请存在缺陷,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3个月的期限予以更正或回复。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还可以延期3个月。

 

还有,在有正当理由并支付了适当的费用的情况下,可再延期2次,每次3个月。如果审查中发现申请注册商标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可予争辩。根据请求,该期限可延期3个月。对于专利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述,期限为2个月;申诉的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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