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商标品牌在国内无门店是否可以维权?

发布日期:2021-01-13 16:40:44     标签: 洗面奶商标   化妆品商标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会用到的用品之一,化妆品的类别其实分布的很广,有时候甚至你不认为是化妆品的物品也是归类于化妆品中的。所以关于化妆品商标所在的类别,可以怎样进行类别的选择呢?

 

通过名品商标百科中的查询我们可以知道,化妆品商标所在的类别包含第3类 - 0301-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 - 洁肤霜(化妆品)0301,洗面奶C030007;0306- 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

 

化妆品商标品牌在国内无门店是否可以维权?


化妆品商标中间也包含洗面奶商标,因为是洁面的存在,与脸部护理息息相关,所以也就存在于第3类的分类中。而关于国内没有门店的商标品牌,如果有人进行冒充,是否可以正常维权呢?那就要看其是否能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述的表现。

 

判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关键在于判断在相关公众中该商业标识与其权益主张者之间是否已经产生稳定联系。而在经济和信息全球化发展以及通讯设备的不断进步,判断此种联系是否已经建立显然不能固守传统市场环境中的考量要素,机械地要求以主动进入某一地域市场、在该地域市场内持续经营或宣传达一定时间、经营规模达一定量级为衡量标准。

 

相反,独立经营与联名经营、线下销售与网络销售等商业模式均可能产生此种联系,各类媒体主动通过纸质、网络等媒介所作的报道、宣传均可作为此种联系已经形成的证据。假设一家企业在国内没有线下门店,但是也可以通过与某品牌的联名、媒体的宣传或者明星代言等因素建立几着之间的稳定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后续被获准注册为商标的,注册前后可根据权利人主张予以分段式保护。基于全球化的背景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属性,相同或相近商业标识在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权利主体,该权利主体对该商业标识在国际上或第三国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可能均有贡献。

 

一方已经在先建立起稳定联系的,当享有相应权益,在后进入市场者理应避让,注意避免侵害在先合法权益,更不应以变更标识样式等形式来误导相关公众、攀附他人商业标识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所以说有的时候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品牌在商标没被核准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身的权益(前提是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且被大众所熟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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