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被侵权了?上诉获赔41万

发布日期:2021-05-06 15:33:03     标签: LV商标   商标侵权

现实中很多例子都在说明,品牌影响力大的都会被模仿,市场中也经常会出现哪些低于品牌价但是外形神似的物品,这其实都是侵犯原品牌商标注册人权益的一种行为。值得在意的是,许多大品牌因为已经习惯了被侵权,所以在维权方面也布局地十分全面。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件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起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是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具体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LV被侵权了?上诉获赔41万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第3226108号、第241014号、第241029号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并将上述商标使用在箱包、钱包、服装等商品上,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

 

原告发现被告巴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平台注册名为“LV高端货”(现更名为“高端大牌包包批发”)的微信公众号,并通过推送微信号为“Dior-81”(实名认证主体为黄某清)和“Dior -04”(实名认证主体为曾某燕)的微信,大量展示、销售包括涉案图形商标在内的众多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的商品;

 

并且同时还随附有商品说明及标注有“Louis Vuitton”标识的包装等,以其推送的微信完成商品的销售接单、收款、安排配送发货等行为。

 

于是原告经公证进行证据保全后,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余万元。

 

另一反面,被告巴某公司抗辩称,巴某公司并非生产涉案侵权商品,作为销售商,对原告商标权被侵害的结果客观上没有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清、曾某燕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与其个人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通过巴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一致,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做工、材质、包装及售价等因素,可以认定巴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黄某清、曾某燕作为相关微信号的实名登记人,并收取了相应的款项,但原告是通过巴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的“微信客服”一栏进入两人的微信号购买被控侵权商品,再结合巴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可证实两人实为巴某公司的员工,可以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

 

在未有进一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黄某清、曾某燕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巴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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