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相关商标遭到抢注,被及时无效

发布日期:2022-04-13 16:01:23     标签: 商标抢注   恶意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一般指的是对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我们应该明白,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形成,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每一件得到核准的商标至少其是具有显著性的才对,这是基础。

 

因为商标的注册逐渐增加难度,很多的商标早已经被注册与使用,企业在寻求商标的同时增加了商标转让获取商标的次数。但是有些企业并没有转让或者授权仍旧是进行注册,也就是明知这件商标已经有企业使用的情况下,这样会形成恶意商标抢注。


数字货币相关商标遭到抢注,被及时无效

 

相关查询到的信息可以知道,中国人民银行自2017年底开始数字货币研发工作,并于2018年3月9日首次公开提出其数字货币项目(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简称“DCEP”。

 

在商标相关的查询中显示,2018年3月9日以来,自然人胡志严在第36类,呼伦贝尔首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9类、第25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第42类和第43类,广州米盘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9类、第18类、第20类、第25类、第33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2类和第4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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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相关商标遭到抢注,被及时无效


大兴安岭星光大道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和第32类,福州旗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1类、第12类、第18类、第30类和第33类,时技科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第14类,江西颂颜商贸有限公司在第35类和第38类,广州趣家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和第42类共获准注册“DCEP”“ECNY”“PBCDCEP”等29件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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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认为,自然人胡志严等8位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公开提出其数字货币项目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DCEP”“ECNY”“PBCDCEP”等商标,明显具有“蹭热点”嫌疑,构成恶意抢注国家重要战略项目名称的情形,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自然人胡志严等8位申请人已注册的29件商标依法宣告无效。

 

每一件商标的申请,在核准之后都要进行有效的使用,并且保留下有效使用证据,才能在后面的商标纠纷问题中获得胜利。而且企业应该适当进行市场商标监测,了解周边的企业是否有近似商标的使用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存在的同时需要进行商标无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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