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起诉商标侵权该如何辩护?

发布日期:2022-07-07 16:12:38     标签: 商标侵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纠纷越来越多。在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日益深度融合的背景下,运营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权商品,或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上使用他人商标宣传自己的商品,而运营商自身的法律意识往往薄弱,直到被起诉,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甚至构成犯罪。


遇到被告商标侵权时,经营者不必担心。首先需要核实自己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并尽最大努力收集意见和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必须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回应诉讼,并可提出以下非侵权辩护:


一、正当使用抗辩


(一)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描述性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生产者、销售者或消费者在某一地区一般使用的法定商品名称或商定的商品名称,包括全称、缩写、俗称等。


(二)商品或服务特征、用途的描述性使用。注册商标包括直接代表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的特征。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或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被控侵权标志的要素暗示商品的特征或用途,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即不仅描述和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被告的辩护无效。


(三)地名的描述性使用。如果注册商标中包含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正确使用地名,以表示商品与原产地和地理位置之间的关系。在判断地名是否正确使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被告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商标和地名的受欢迎程度、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关注程度、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等。注册商标的受欢迎程度明显高于地名。如果他人使用地名的方式不是为了标明原产地,而是明显具有商誉或知名度,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意图,则该使用行为已超出合法使用的范围。


(四)三维标志的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商品本身的形状,或者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确使用。


二、在先使用抗辩


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增加适当的区别标志。


三、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自行合法取得并说明供应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权利商标未使用抗辩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赔偿求赔偿,和被指控的侵权人提出抗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没有使用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在前三年内提供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或者因侵权造成其他损失的,被指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知识产权(商标,版权,专利)权利人,发现有侵权后,法院发起维权索赔,其实非常简单。权利人一般会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叫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由其来全风险代理法院维权索赔案件,并承担(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权利人没有任何成本。釆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尝金分成的合作模式。权利人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法院起诉维权索赔时,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法院判决侵权赔尝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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