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可乱用!空调商家搭借同行注册商标被判赔50万元

发布日期:2019-10-22 06:29:50

  珠海格力电器销售商发现志高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宣传册上,对某一类空调产品突出使用了近似于其注册的商标。另外,还发现某电器销售商正在销售志高公司生产的该款空调产品,并发放了由志高公司制作的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宣传册。据此,珠海格力电器将志高公司告上了法庭,香洲区法院对此公布了这起知识产权纠纷。名品商标转让网想说,商标是不容侵犯的,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企业人在追求产品在规模上的扩张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商标问题,商标并不是注册好就可以高枕无忧的。


  据了解,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志高公司是否侵犯了格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如果存在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争执不下。


  格力公司认为,“格力商标”在市场中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志高公司恶意使用与格力公司近似的注册商标标识,也使用了本身知名度非常高的“C H IG O及图”,容易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让消费者以为该商标标识就是志高公司的注册商标。


商标不可乱用!空调商家搭借同行注册商标被判赔50万元


  志高公司认为,格力公司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格力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在诉讼时已经不存在,提出的赔偿数额也没有任何依据。


  襄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志高公司被诉侵权的标识与格力公司注册的商标标识构成近似,损害了格力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电器销售商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且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发放印有侵犯格力公司注册商标的宣传册,某电器销售商的行为也侵犯了格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赔偿方面,格力公司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志高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或因志高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自身的损失。因此,判决志高公司和某电器销售商立即停止使用格力公司的注册商标,酌情判决志高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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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高公司不服,并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市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同行之间不应该使用近似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标识。志高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册上均突出使用涉嫌侵权标识作为其商品名称,且志高公司在使用涉嫌侵权标识的同时也使用了本身知名度非常高的“CH IG O及图”注册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将志高公司与格力公司产生联系,会对格力公司构成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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