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泡商标侵权未流入市场 却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9-10-22 06:58:52     标签: 第11类商标转让

  现如今,各大中小企业都对商标权益维护非常重视,商标对于企业影响也越来越大。但商标侵权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去年9月底,海宁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判决海宁一家照明公司停止侵害原告金先生(化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4万元。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看看案件的发展经过吧:


  金先生是浙江临海人,他拥有一个DICH TONG的商标,核准用于灯泡类产品。但2016年11月,他发现海宁一家照明公司生产的灯泡上标注了相同文字的商标,正运往销售商准备销售,金先生便向相关部门举报,该批灯泡在运输途中被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后移交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处理。工商部门对该批产品进行了查扣,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灯泡商标侵权未流入市场 却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7月5日,金先生针对该侵权行为向海宁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被告海宁某照明公司自知该行为确有过错,怠于应诉。


  经查明,原告在本案中的“DICH TONG”商标,已经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目前处于有效期限之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海宁某照明公司未经商标持有人的许可便擅自使用“DICH TONG”相同标识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灯泡商标侵权未流入市场 却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海宁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依法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海宁某照明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含维权的合理开支)。


  被告因生产了一批侵权商品,在被行政机关进行了罚款处罚后,同时还得向权利人作出合理赔偿,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即使被告生产了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标作为商品的固有标识,既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财富创造的“倍增器”,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企业应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商标,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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