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花酒业“霸王醉”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获赔100万

发布日期:2019-09-27 07:34:46

  石花霸王醉是鄂西北唯一的百年老店——湖北石花酒厂(前身为石花街著名的“黄公顺酒馆”,始创于公元1870年)的镇厂秘藏酒。其以“上好原酒、廿年窖藏、原汁灌装”三大独特工艺和70度无与伦比的独特口感,荣获“中国第一高度”、“湖北极品酒”、“襄樊三宝”等美誉。不过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于石花酒业“霸王醉”的商标侵权案最终法院判决“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赔偿石花酿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据了解,石花酿酒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与湖北大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湖北大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霸王醉”文字著作权、登记权无期限转让给石花酿酒公司,其后石花酿酒公司将“霸王醉”于其高端白酒的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宣传,“石花霸王醉”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于2010年2月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石花酒业“霸王醉”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获赔100万


石花霸王醉


  2016年7月,石花酿酒公司发现,圣广酒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霸王醉”作为商标标识在其从事的白酒经营活动中进行了使用。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花酿酒公司对“石花霸王醉”及“霸王醉”注册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获得了相应的荣誉,在湖北省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在全国也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圣广酒业公司商标使用行为均容易使公众对圣广酒业公司的霸王醉酒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石花酿酒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了“石花霸王醉”及“霸王醉”文字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圣广酒业公司依法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判决圣广酒业立即停止侵害石花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石花酒业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在《湖北日报》和《襄阳日报》头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决后,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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