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商标纠纷历时3年 终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9-10-22 05:27:40

  商标是企业的标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及相关公众识别公司产品的标识。商标如果被侵权,仿冒等,对企业都是极其不利的。现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人以及企业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围绕着注册使用在(裁缝用)划线块等商品上的“熊猫及图”商标,山东省海阳和一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下称海阳公司)与安徽省自然人詹某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7647222号“熊猫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被撤销,商评委须重新作出裁定。诉争商标由詹某于2009年0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裁缝用粉块、(裁缝用)划线块商品上。


  据悉,詹某与浙江省东阳市龙腾缝配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龙腾公司)法人代表为父女关系,龙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缝纫设备及配件、五金等商品。


  据了解,海阳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3日,主要生产韩国“熊猫”与“和一”品牌的隐形画笔、水解笔、划粉笔、划粉等产品。海阳公司董事长李某同时系韩国和一企业社法定代表人,海阳公司负责韩国和一企业社旗下品牌的划粉、裁缝用划线块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 2016年5月19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詹某及龙腾公司与海阳公司已形成了代理关系,亦不足以证明海阳公司已于中国在裁缝用粉块、(裁缝用)划线块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熊猫”与“PANDA”未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据此,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海阳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参展申请表、展位费发票以及展会会刊、厂商名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在先使用“熊猫”与“PANDA”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裁缝用粉块、(裁缝用)划线块商品与划粉系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詹某应当知道海阳公司的未注册商标“熊猫”与“PANDA”,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海阳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熊猫”商标纠纷历时3年 终被驳回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与詹某均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商评委与詹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理由是认为詹某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海阳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相关问题还是应该咨询专业人员,不应闭门造车,给企业带来损失!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商标局备案正规商标代理机构,17年专业沉淀,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您可以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188-6830-6888,也可以登陆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www.mp.cc挑选您所心仪的商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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