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悦”与“悦纯”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发布日期:2019-10-22 10:32:40

  当可口可乐公司的“纯悦”遇上雪花啤酒公司的“悦纯”商标,谁才是赢家呢?据了解,最近,基于可口可乐公司与雪花啤酒公司签订的协议及相关的证据,法院认定可口可乐公司在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申请的“纯悦”商标与雪花啤酒公司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的“悦纯”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纯悦”与“悦纯”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法院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纯悦”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与雪花啤酒公司的“悦纯”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而“纯悦”和 “悦纯”两个商标由相同的两个汉字构成,仅前后顺序不同,我国有从左至右以及从右至左两种认读习惯,二者若同时使用在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可口可乐公司的“纯悦”商标与雪花啤酒公司的“悦纯”商标近似程度较高,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法院据此不予可口可乐公司申请在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纯悦”商标核准注册。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二审期间,可口可乐公司与雪花啤酒公司签订了协议,雪花啤酒公司履行了该协议,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其“悦纯”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的注册,之后,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被注销。注销后,雪花啤酒公司的“悦纯”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仅保留了“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基于两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这样,在后申请的“纯悦”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应不予核准,而在其他“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应予核准。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一审判决。


  “纯悦”与“悦纯”并未构成商标近似,因此也就不存在傍名牌等嫌疑了,那么在法律上有哪些行为构成恶意傍名牌呢?


  有些商标申请人为了傍名牌,申请注册与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但为顺利通过核准注册,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又与在先商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虽有一定的判定标准,但具有恶意的商标申请人往往会申请一些与在先商标“相近又有区别”的商标。此时,为了打击这种傍名牌的现象,商标申请人的恶意可以作为考量的因素。比如说,在后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同或近似的多个商标,就可以认定为具有恶意。而可口可乐公司与雪花啤酒公司均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司,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傍对方名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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