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人物是否可以用来商标注册?

发布日期:2019-09-23 13:41:07

  《阿童木》是日本漫画家手冢治虫创作的一部科幻漫画作品,也是中国引进的第一部国外动画,创下并保持未曾有过的高收视率,卷起了一股巨大的热潮。于是江苏某厂于1992年2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 在第30类糖果、可可等商品上注册阿童木图形商标,然而这个商标却遭到了异议。


  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阿童木图形商标,并在第377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 商标异议期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日本株式会社手制作,对该图形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辨。


动漫人物是否可以用来商标注册?


  异议人表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版权,其公司的“阿童木”动画人物的形象已为许多国家,包括中国所熟知,按照《伯尔尼公约》,其版权理应受到保护。对此,商标注册者表示,其商标是自行设计的,且异议人商标并未在我国申请注册,所以该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异议人的“阿童木”动画形象虽未在中国注 册,但是由该公司五十年代设计的这部动画故事,自从在中国放映后,便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被异议人商标中的小太空人,无论从形象和动作都和动画片中的“阿 童护’相似。效国已加入保护版权的《伯尔尼公约》,对他人合法的在先版权应加以保护。放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 四用四号阿童木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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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 2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为我国实行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因此该作品的创作者即使 未经过任何登记手续,只要能证明其为真正的创作者,便应依法保护其权利。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有关保护在先权利的内容,包括对著作权的保 护,也即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创作作品进行商标注册,是有违对著作权乃至商标权的保护原则的,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任何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本案中,“铁臂阿童木”形象可谓家喻户晓,其归属权已经十分明显了,因此该异议商标最终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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