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酿究竟是谁的?

发布日期:2019-10-22 10:17:59

  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永超超市仿冒知名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近日有了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诸葛酿酒业公司、千年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诸葛酿”酒,是否构成仿冒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诸葛酿究竟是谁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诸葛酿”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等因素,认定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商品为知名商品并无不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江口酿酒公司将“诸葛”和“酿”结合作为商品名称在酒类商品上使用,具有显著性,加之经宣传和持续使用,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为特有并无不当。


诸葛酿究竟是谁的?


  关于诸葛酿酒公司和千年酒业公司主张案外人在先将含有 “诸葛酿”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江口醇酒业公司并非在先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诸葛酿”不具有特有性的申请再审理由,因涉及另外的法律关系,且并无影响江口醇酒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法律对商标注册有着严格的规定,任何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则,都被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本案中,江口醇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诸葛酿”酒与诸葛酿酒公司、千年酒业公司生产的“诸葛酿”酒二者在文字的大小、形状、包装盒的形状、比例上基本相同,包装盒上图案、人物肖像及文字介绍等整体布局、包装盒的颜色也构成近似,足以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名品商标转让网提醒各企业商标问题还是应咨询商标相关专业人员,不应闭门造车,给企业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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