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像”商标一审宣判 原告获赔220万

发布日期:2019-10-22 09:37:06

 销售者未经许可在个人名片上使用“圣象维纳斯地板”标识、门店悬挂“圣象维纳斯地板”牌匾,但这些标识与圣象地板的标识或完全一样或近似。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圣象维纳斯”的生产商、销售商构成商标侵权,共计赔偿圣象集团220万元。


  圣象地板是中国地板行业著名品牌,拥有多项荣誉。近年来,生产圣象地板的圣象集团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圣象维纳斯”品牌地板,其商标、名称、标识与圣象地板极为相似。


  2013年8月1日,圣象集团委托律师向武汉市江天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公证处两名公证员与律师一起来到陈林(化名)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金穗地板城2区4栋的店面,购买“圣象维纳斯地板”7.6283平方米,取得印有道博公司企业名称的“圣象家园”地板订货单、陈林名片各一张,圣象维纳斯地板宣传册一份。


“圣像”商标一审宣判 原告获赔220万


  2013年8月16日,圣象集团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湖北道博木业有限公司、湖北艾文迪木业有限公司、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陈林侵害圣象集团的商标专用权。


  圣象集团诉称,该公司是中国著名的地板等建材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注册了包括“第1002957号”等多个商标,其中“第1002957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森泰公司、艾文迪公司生产、销售,被告道博公司、被告陈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及被告舵落口物流公司帮助侵权行为均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5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的做法易使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此外,法院查明,陈林经营所用房产所有权属个人,市场开办和管理方均为案外第三方公司,侵权行为与被告舵落口物流公司无关。

 

  综合查明的事实,武汉市中院酌定被告艾文迪公司赔偿200万元,陈林赔偿20万元。目前,案件尚在上诉期,各方均无明确表态。


  傍名牌、擦边球在商标注册是一种混淆公众的不良行为,也侵犯到了原有品牌的权益。所以,名品商标转让网建议企业都走品牌“正轨”,努力打造属于自己的特色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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