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商家擅自使用“以纯”注册商标遭起诉

发布日期:2019-09-27 15:55:57

  近日,如皋法院对一起网络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淘宝商家刘某因在网络上销售未经授权的“以纯”品牌服装被法院判令赔偿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以纯公司)8000元。虽然赔偿金额不多,但名品商标转让网提醒各企业,对于无处不在的各类商标侵权事件,企业应提高警惕,牢记!只有维护好商标,才能让企业走的更远。


淘宝商家擅自使用“以纯”注册商标遭起诉


  本案原告郭某林是“以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淘宝商铺“韩装时尚衣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该网店未经原告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销售的“宝贝”推介中使用“以纯”、“YISHion”、“YISHion以纯”等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搜索关键字,并在出售商品的“宝贝”描述中使用侵害原告专用权的“2013新品以纯”、“新款以纯女装”等文字,给人以该店系以纯服装网上授权销售店的错觉。


  郭某林向海南省一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曾某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曾某强认为其从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的服装,请求法院驳回郭某林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标注“以纯”标识的服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以纯”服装系正品或具有合法来源,构成对原告以纯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对于被告刘某辩称应当由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属于本案理涉的范围。由于原告以纯公司并未提供其因刘某侵权受损或者刘某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刘某的侵权情节、持续时间以及与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如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名品商标转让网在这里提醒各销售者,销售进货时一定要向进货商索要正式发票,不少销售商正是因为并未索要正式发票,不能在应诉时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只能自行承担责任,有的经营者甚至多次因商标侵权做被告,却每次都不能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因此面临巨额赔偿:


淘宝商家擅自使用“以纯”注册商标遭起诉


  不久前就有一家小副食店售卖假冒的“中华牌”铅笔,因未索要正式发票被“中华”所起诉索赔3万元… 在面临赔偿时,副食品店老板称,“我进货时,也不知道这些铅笔是真是假,根本没意识到还有真假的问题。”老板说,他一共只卖出14块钱的铅笔,被索赔几千、几万元,让他想不通。


  小店因贩卖山寨“青花瓷”酒而不自知,遭“青花瓷”商标持有人起诉要求索赔3万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个体经营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白酒,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一些侵权者由于自身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已经侵权了而不自知,对此名品商标转让网认为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是十分有必要的,特别是销售者一定要向进货商索要发票。


  而企业者在平时就应注意保存好商标使用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就要积极取证,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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