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参”二字 宝洁公司陷商标纠纷被索赔50万元

发布日期:2019-09-25 21:01:13

 “人参”是通用名词还是商标?


  广州宝洁就因“汉草萃人参牙膏”陷入了一场“商标门”并遭索赔50万,原告方称其外包装上红底黄字的“人参”二字侵犯了公司的商标使用权,遂将宝洁告上了法庭。


因“人参”二字 宝洁公司陷商标纠纷被索赔50万元


  本案原告广州博润生物科技公司(下称博润生物)与吉林桦鑫包装公司(下称吉林桦鑫)在诉讼状中称,吉林桦鑫在2008年5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第133081号“人参”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并于2008年与博润生物签订合同约定博润生物拥有“人参”商标的独家使用权,使用截止日期为2011年。


  被告广州宝洁公司自2008年9月以来,大量制造“佳洁士汉草萃人参”牙膏,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同时通过各类媒体大规模宣传和推广该款牙膏。博润生物与吉林桦鑫认为,宝洁公司与镇江一家销售上述牙膏的超市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两者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因“人参”二字 宝洁公司陷商标纠纷被索赔50万元


  对此宝洁公司表示,人参”注册商标中的人参属于一种原材料,属于注册不当,不符合《商标法》之规定;且“人参”商标已连续3年没有使用,应予以撤销;最后,宝洁公司的人参牙膏中含有人参成分,使用“人参”字样是合理的。不得不说宝洁公司的商标维护意识也是很强了。


  不过对于广州宝洁公司的观点,原告代理律师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童国军也就上述四个观点一一进行了反驳。


  童国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吉林桦鑫拥有“人参”注册商标合法权利,博润生物拥有“人参”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标法实施之前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法》实施后依然有效,不受现行《商标法》不予注册的约束;因吉林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经昌邑人民法院于2007年受理破产,属于《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人参不是宝洁公司牙膏中主要原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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