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革城”商标纠纷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9-08-22 20:41:13

9月1日,备受关注的‘海宁皮革城’商标之争(本报6月13日C3版曾予以报道)落下帷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武汉两公司的行为侵犯原告享有的特有知名服务名称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89万余元经济损失。
 
据悉,1994年‘海宁皮革城’(总部)正式开业,市场名称持续使用时间已超过19年,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注册申请,拥有商标专有权。然而,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武汉瑞达房产)和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武汉瑞达运营公司)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钟家村的中防地下商业街命名为‘海宁皮革城’‘中防海宁皮革城’,在其市场入口处、市场内悬挂的宣传标识、横幅、宣传版面、产品广告、市场外街边广告牌、高速公路路边广告牌等显著位置突出标注‘海宁皮革城’名称。该市场于2012年8月28日正式对外营业,经营面积8000平方米,由武汉瑞达运营公司负责运营。
 
为了维权,今年3月,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将武汉瑞达房产和武汉瑞达运营公司告上法庭。5月22日,该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武汉瑞达房产和武汉瑞达运营公司在汉阳钟家村地下人防工程所开办的市场中,以多种方式使用了‘海宁皮革城’名称。法院认为,这些行为均不是对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而是通过故意与原告‘海宁皮革城’相混淆的方式,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海宁皮革城’知名服务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胜诉,被告公司被判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拆除其市场内‘海宁皮革城’字样的标识,销毁标注有‘海宁皮革城’名称的招商宣传资料。此外,还须赔偿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8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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