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与360公司针争夺“对勾图形”商标 最终360赢得商标

发布日期:2019-12-29 10:11:48     标签: 图形商标


  腾讯与360的纠纷由来已久。早年,双方明星产品曾“互掐”,在业内也被称为“3Q大战”。“3Q大战”后,360公司与腾讯公司已不可同日而语,在各自的领域都在快速发展。近日,腾讯公司和360公司再次对阵,不过,这次是因为商标问题。

  

  腾讯VS360公司

  

  据了解,引发争议的为第15944745号“360信用平台 让信用时刻看得见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商标)。被异议商标由360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等服务上,并于2017年1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

  

  为了阻止这枚商标的注册,腾讯公司和赛门铁克公司在初审公告期内提起了商标异议。

  

  腾讯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5141265号“微信支付及图”商标、第15141175号“Wepa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

  

  而赛门铁克公司则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454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的“对勾图形”商标的模仿,淡化了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腾讯与360公司针争夺“对勾图形”商标 最终360赢得商标

  

  商标局经过审理后作出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360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经过审理,原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赛门铁克公司主张驰名的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明显差异,未构成对后者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不存在伤害赛门铁克公司利益的行为。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腾讯公司、赛门铁克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设计风格、细节特征等方面存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原商评委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至此,这场商标争夺战以360公司的胜利而落下帷幕。

  

  当然,如果腾讯公司对这枚商标志在必得的话,还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至于腾讯公司是否会采取相关措施,目前还不得而知,只有等待进一步的结果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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