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时相似商标需一并转让吗?

发布日期:2025-10-22 14:29:38

在商标交易过程中,不少企业或个人会遇到一个关键问题:“商标转让时相似商标需要一并转让吗?”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答案是明确的 ——与转让商标构成相似的商标,原则上需一并转让。这一要求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规避后续权益纠纷、保障商标稳定性的关键,下面从法律依据、潜在风险、操作要点三方面详细解析。

一、法律明确要求:相似商标需 “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法律层面看,这一规定旨在避免 “商标拆分转让” 导致的市场混淆。例如,某企业注册了 “云朵” 商标用于服装类,又注册了 “云朵”“云朵儿” 等相似商标若仅转让 “云朵” 商标,保留其余相似商标,后续可能出现不同主体使用近似标识的情况,消费者难以区分商品来源,既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会让原商标注册人或受让人面临侵权风险。

实践中,商标局在审查转让申请时,会主动核查转让人在相同 / 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发现未一并转让,会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相似商标的转让材料;若未按时补正,整份转让申请将被驳回,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不仅浪费时间成本,还可能导致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

二、不一并转让的三大潜在风险

即使部分申请人试图 “隐瞒” 相似商标,通过简化材料提交转让申请,也会面临多重风险,最终可能导致商标权益受损。

转让申请被驳回,交易失败

商标局的审查系统会自动关联相同注册人在相同 / 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例如,转让人在第 30 类 “咖啡、茶” 商品上注册了 “暖咖” 商标,同时在同一类别注册了 “暖卡” 近似商标,若仅提交 “暖咖” 的转让申请,系统会识别出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直接驳回申请。此时,若交易双方已签订转让合同,还可能因申请失败引发违约金纠纷。

后续面临侵权投诉,权益无保障

若受让人仅获得核心商标,而原注册人保留相似商标,原注册人可能继续使用相似商标生产、销售同类商品,导致消费者混淆。例如,受让人受让 “果粒多” 商标用于饮料产品,原注册人保留 “果力多” 近似商标并继续使用,消费者误将 “果力多” 当作 “果粒多” 购买,不仅影响受让人的市场份额,受让人还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因原注册人持有相似商标的合法注册证,受让人无法以 “商标侵权” 为由起诉。

相似商标被他人抢注或无效,核心商标受牵连

若原注册人未将相似商标一并转让,也未自行使用,这些商标可能因 “连续三年不使用” 被他人申请撤销,或因 “缺乏显著性” 被宣告无效。一旦相似商标脱离控制,第三方可能注册与核心商标更近似的标识,导致核心商标的 “保护壁垒” 被突破。例如,核心商标 “清风” 的相似商标 “清凤” 若被撤销,第三方可能注册 “清凤” 并用于纸巾类商品,直接分流核心商标的市场流量。

三、相似商标一并转让的操作要点

为确保转让流程顺利,避免风险,申请人需掌握三个关键操作要点,高效完成相似商标的一并转让。

提前核查 “相似商标清单”

转让前,转让人需通过 “中国商标网” 的 “商标查询” 系统,输入自身注册人名义,筛选出在相同 / 类似商品上的所有近似商标。例如,注册人可按 “商标名称”“核定商品类别” 分类整理,标注出与转让商标文字、图形、发音近似的商标(如 “小米” 与 “小迷”“米小”),确保无遗漏。若自行核查存在困难,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商标状态核查报告》,明确需一并转让的商标范围。

明确转让合同中的 “相似商标条款”

交易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需在 “转让标的” 条款中明确约定:“转让人同意将其在第 XX 类商品上注册的第 XXXXXXX 号‘XXX’商标,及在相同 / 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体商标号:XXXXXXX、XXXXXXX……)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同时注明 “若因相似商标未一并转让导致申请被驳回,转让人需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已收转让款并赔偿受让人损失”,通过合同条款规避后续纠纷。

同步提交材料,确保审查通过

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时,需将核心商标与相似商标的转让材料一并整理提交,包括《转让申请 / 注册商标申请书》(所有商标需填写在同一份申请书上,或分别提交但标注 “关联转让”)、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商标代理委托书》(若委托代理)等。材料提交后,可通过商标局官网的 “业务查询” 功能实时跟踪审查进度,若收到补正通知,需在 15 日内完成材料补充,避免申请失效。

四、特殊情况:相似商标可 “例外处理” 吗?

实践中,部分申请人可能因 “相似商标已闲置”“受让人仅需核心商标” 等原因,希望不转让相似商标。但根据现行规定,仅有一种特殊情况可例外 ——相似商标已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或已到期未续展,不再具备合法权利。

例如,转让人曾注册的相似商标因 “连续三年不使用” 被商标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此时该商标已不属于 “有效注册商标”,无需一并转让。但申请人需向商标局提交《撤销决定书》等证明材料,证明相似商标已失效,否则仍需按要求一并转让。

综上,商标转让时相似商标 “一并转让” 不仅是法律硬性规定,更是保障商标权益、规避市场风险的必要举措。无论从转让申请通过率,还是后续权益保护角度,转让人都应提前梳理相似商标,与受让人明确约定一并转让,确保商标交易合法、稳定,为品牌长期发展筑牢 “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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