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潘金莲未上映,注册商标提前保护

发布日期:2019-10-22 09:46:01


  对于“我不是潘金莲”来说小编其实早在前段时间看到影院公告栏里飘出“我不是潘金莲”具体什么时间小编已经不记得了,“我不是潘金莲”此标题是不是让人异象非非呢,其实小编看到的时候在想这个电影演的是什么呢,潘金莲又是一个什么人物呢,其实大家都知道潘金莲在中国可以说是一个家喻户晓的人物,几百年来,她一直被订在历史耻辱柱上,成为妖冶、淫荡、狠毒的典型!但也有人同情她的遭遇,羡慕她追求自由反抗旧伦理的勇气。这是潘金莲。那么知道了潘金莲背景是不是代表这个电影写一个姑娘跟潘金莲一样的待遇呢,她开始反抗证明自己不是这样的人(潘金莲)呢!

  我不是潘金莲未上映,注册商标提前保护

  当小编看了这部电影的简介得出自己的结论是这个女人不容易吖,一而再的波折,残酷的社会


  小编认为电影名称“我不是潘金莲”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是一种商品标示,用来在流通中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商标的用途决定了其必须具有显著性。虽然在文字构成上,“我不是潘金莲”由日常生活用语组成,不具有显著性,但是,影片公映后,在影片的媒体传播、宣传推广等商业活动中,公众通常会将影片的内容与影片标题联系起来,即赋予了影片名称“第二含义”。因此,“我不是潘金莲”具有整体显著性,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前热播电影或电视节目的名称或相似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的现象频频出现,因此小编建议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片方应尽早申请注册“我不是潘金莲”商标,好在电影放映前申请注册,防止同名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利益损失。


  小编因此在相关的软件上全类查询,目前到底有没有人申请“我不是潘金莲”呢。小编只想说上映在注册晚啦。

  我不是潘金莲未上映,注册商标提前保护

  小编认为在电影未上映之前电影名称的在先权利在电影放映初期较难获得保护,不能将电影名称视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未注册已使用商标。一方面,商标是在流通中起到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而在电影公映前,影片还没对公众传播,因此谈不上流通中的标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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