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良影响”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10-22 11:58:05

        从字面意思来解释就是对社会或者个人或者国家造成一种不好的影响。对于《商标法》对于“不良影响”有具体完善的规定,就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这里的“不良影响”是指在商标中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者是负面的影响。
一、“不良影响”适用于公益事由
       “不良影响”处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和“民族歧视”“欺骗公众”等其他7种情形是并列的。“不良影响”条款是使用的前提就是商业的标识使用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对特定民事主体权益造成损害,由于无关公益则应该由商标法中的相对禁用条款来进行调整。
二、“不良影响”的判断是因不同而不同
         在注册商标有没有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判断,有些标识的不良影响与使用在何种商品类别上,是没有关联的。例如,“王八蛋”“二奶”等词汇,使用在大部分的商品上,都会让人产生不舒服的感觉,因此具有“不良影响”;而另一些商标,有没有产生“不良影响”,就要在具体情况下使用环境中去判断。例如,“二人转”“中央一套”从词汇本身而言不会让人产生道德或者伦理上的不适感,就其本身谈不上有何“不良影响”,但是,一旦将其注册在避孕类的商品类别上,就会让人有不健康的想法,因此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不良影响”的判断也会随着个人而变化
        不同的使用主体也会同样影响商标的使用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在《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宗教组织或者团体可以兴办自养企业,但是在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不认定为不良影响。不难想像,类似“少林寺”“白云观”这样的词汇,如果一般人注册商标必然有“不良影响”,但如果由少林寺、白云观自己去申请,则不会产生什么不良影响。遵循同样的逻辑,一般人注册“水立方”“中超”,可能会有“不良影响”,但如果由“水立方”“中超”实际意义上的管理者去注册,就完全不存在问题。
四、“不良影响”的谐音问题
        现在的企业可能会追随着网络热词而选择商标注册,就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臭榴芒”商标申请驳回行政纠纷案作出的二审判决认为,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的备办宴席、餐厅、快餐馆等服务类别的“臭榴芒”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虽然具有谐音的存在,但只听音未见字就会影响公共。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一判决在业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臭榴芒”与“臭流氓”虽然呼叫相同,但是文字组成、含义明显不同,相关公众很容易区分,相关公众在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看到申请商标时,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新鲜的榴梿和芒果,而不会联想到“臭流氓”,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汉语言的博大精深,用谐音注册商标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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