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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06 06:35:33
2009年3月20号,广东省广美佛宝矿泉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7268691号“佛宝FOBAO及图”泉水等商标上。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注册可能具有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后再三的驳回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在佛学领域具有复杂含义,且“佛”“法”“僧”为佛教成立至三宝,申请人将“佛”“宝”组合,申请注册包含“啤酒”的第32类商品上,有违教之教义信条和戒律仪轨,会对中国佛教制度产生消极不良影响,故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标志。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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