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要注意的情况

发布日期:2019-10-22 09:40:01

         一般来说,一件独创并且有美感的商标标识,都是获得了版权保护,在“艾杜莎”一案中,法院认为:判断引证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一方面应考虑该标识是否给公众带来了与以往作品不同的“视觉”感受,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该标识所具有的智力创作程度是否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基本高度。


        对于满足了这两点,那商标标识应该是像作品一样,已经是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很多人都会认为,企业内部职员所设计的商标,或者是企业与设计人签订了委托合同,那么这样设计商标的版权就已经归属企业,这个商标是不正确的。事实来说,商标标识的著作权是已经用明确并且有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的,所以企业是需要实现与商标设计中明确这个标识的著作权归属,不然会产生后期的隐患。


        另外方面就是需要注意保留创作定稿,委托创作合同,并且通过版权登记、时间戳等方式来固定创作内容及创作时间,用来明确著作权的成立时间、作者、权利人和作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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