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从“小黄车”一案来看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19-10-22 09:41:04

小黄车侵权一案之前有过介绍。因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小黄车”将“ofo小黄车”诉讼至法院,要求索赔300余万元。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当中,我们能从中得到什么经验教训呢?且听名品为您道来:


重新从“小黄车”一案来看商标侵权


1.商标的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


对于商标专用权的确认,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两种不同的原则——“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经过使用便产生权利,商标权属于最先使用人,未经使用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注册原则则是指,不论商标是否使用,必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注册,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就是注册原则。


2.“数人”注册在先“拜克”使用广泛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当然,除了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例如药品等)之外,未经注册的商标并非不能使用,厂商完全可以不申请注册,但是未注册商标不具有排他权利,也就是不能禁止他人使用。他人竞争者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应商品上注册后,很容易构成侵权。


3.应用软件成为诉讼焦点

我国商标法第57条提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能覆盖所有的商品分类。如小黄车一案中,商品分类在第9类,但使用小黄车过程中需要手机端应用软件进行推广,需要用户的登录、扫码解锁才能使用,因此也被归在了38类,所以小黄车认定“ofo小黄车”侵权了。


·侵权行为如何判定?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究:

1.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国际商品分类表与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市场情况)。

2.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一般综合商标的读音、声音、字形、图形、含义等要素进行判断。

3.是否容易造成混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对不同产品或服务来源产生同一性或关联性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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