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名牌传真机出售 这样构成商标侵权吗?

发布日期:2019-09-20 15:07:51

  11月13 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一对夫妇通过更换零部件、组装、翻新等方式,生产标有“Panasonic”(日本松下公司)注册的4种型号传真机1285台,不过这些传真机并不是日本原装的传真机,其中有部分零件已经更换。这对夫妇将这些传真机出售给淘宝商户,涉案金额高达119 万余元。此案入选2016 年全省法院“十大”刑事案例,其中涉及的商标权保护引人深思。


案情回顾:组装传真机网上销售


  大家在网上购买商品时一定有这样体验:有的名牌商品因为是在网上,看得见却摸不着,也很难进行性能测试,外表真假难辨,但实物也并不尽人意。而这对夫妇也是这么想的,利用电商漏洞进行利益谋取。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张某华、侯某是一对夫妇,家住阜沙镇。2014年3月始,这对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聘请了老乡戴某以住宅为据点,未经“Panasonic”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该企业注册商标的传真机。


  在这期间,张某华负责购买零部件、联系客户、负责销售,侯某和戴某负责以更换零部件、组装、焊接等方式生产标有“Panasonic”注册商标的4种传真机累计1285台并销售给淘宝供货商。


翻新名牌传真机出售 这样构成商标侵权吗?


▲ 日本松下公司 商标示意图


  2015年4月16日,警方将张某华、侯某、戴某抓获,并当场缴获4种型号的传真机28台。经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已销售的1285台及被缴获的传真机共价值1192650元。2016年3月,法院一审对张某华判刑3年3个月,处罚金60万元;侯某被判刑2年,缓刑3年,并领罚金10万元;戴某获刑1年,缓刑1年半,领罚金2万元。


  不过该案一审判决后,张某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对张某华改判刑3年,处罚金20万元;对侯某判刑1年半,缓刑2年,处罚金5万元;戴某获刑8个月,缓刑1年,领罚金1万元。该终审判决目前已生效。


旧货翻新再出售是否就不侵犯商标权?


  张某华不服判决的原因是,他认为,他只是将松下公司的真品传真机予以旧货翻新再出售,产品商标权已经用尽,不存在假冒的犯罪行为,应改判他无罪。


  据承办法官谢劲东介绍,商标权用尽是指当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该商品被受让人再次销售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转卖人继续使用原商标标志。但商标权用尽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商标标志没有发生变化;二是商品本身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因为如果商品本身发生变化,事实上商品已经不再是商标权人的商品,严重影响了商标权人对其商品质量的控制权,破坏了商标正常的商品信息传递功能,最终可能会损害商标本身的存续。


  而这种案件在商标法中虽没有对此事件明确的定义,但商标商品的修理者或者翻新人必须标明其修理或者翻新的情况,如果由于未正确标示而导致修复或者翻新的商品被视为新的商品,则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翻新名牌传真机出售 这样构成商标侵权吗?


▲ 日本松下公司旗下的某一款传真机(仅做说明)


  在本案中,张某华等人对旧的“Panasonic”传真机翻新,并通过自行制作的丝印板将商标印制在传真机上。上述商品装入外购的印有“Panasonic”的包装箱内,并放入外购的“Panasonic”说明书,再出售给淘宝商。也就是说,张某华等人并没有获得“Panasonic”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就自行对“Panasonic”旗下商品(传真机)进行改造、翻新等,并且事先没有在商品上标注:翻新等字样,让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因此,旧货翻新再出售不是不可以,但必须得在商品显眼位置上标注“翻新”或“修复”等字样。


  谈到最后,名品商标转让网编想说的是,如今各行各业竞争都相当激烈,我们才部署商标战略的时候应该送企业产品形象设计、品牌定位、商标注册等相关项目开始全方面准备。最后,小编给各位创业者一句话: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才能让自己的品牌赢在起跑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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