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商标被“搭便车” 香奈儿已上诉

发布日期:2019-10-22 05:14:47

  2010年3月30日,住所地位于西班牙的自然人LI Jing Zhou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递交了1件洛迦诺分类第32类的欧盟外观设计申请(如图1,下称涉争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于2010年5月5日完成注册公告,注册号为001689027-0001。2014年1月24日,意大利珠宝公司GOLDEN ROSE 999 Srl成为涉争外观设计的共同所有人。


香奈儿商标被“搭便车” 香奈儿已上诉


  2013年12月4日,法国香奈儿公司(即CHANEL SAS)基于《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四条至第九条与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以“涉争外观设计与其早在1989年就获得注册的在先法国商标(如图2)存在高度近似因而不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为由,向EUIPO提起针对涉争外观设计的无效请求。


  2014年7月15日,EUIPO作出决定,驳回了香奈儿公司的无效请求。EUIPO认为,涉争外观设计与香奈儿公司的在先法国商标整体差异明显,因此香奈儿公司的在先商标并不能破坏涉争外观设计的独特性。


  2014年9月10日,香奈儿公司不服前述无效决定,继而申诉至EUIPO申诉委员会。第三申诉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决定,肯定了EUIPO此前的判断,驳回了香奈儿公司的申诉。


  2016年2月8日,香奈儿公司不服前述EUIPO申诉委员会所作的申诉决定,提请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予以撤销。


  2017年7月18日,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EUIPO的决定,宣布涉争外观设计侵犯了香奈儿的商标权。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于商标保护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些企业试图通过申请近似商标、外观设计来搭知名商标便车的行为,受到越来越大的阻力。在此背景下,便有了一部分搭便车者“灵机一动”,试图通过在洛迦诺分类第32类(装饰类)下注册与知名商标标识近似的欧盟外观设计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名品在此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极维权,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一定要积极取证,并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置之不理就等同于放纵,终将给自己的品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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