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诱惑》最终审判 舌尖汇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9-09-19 22:55:46

  关于《舌尖上的诱惑》一案我们先前也有过报道,《舌尖上的诱惑》是上海人民滑稽剧团于今年6月排演的一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滑稽戏,并制作了相关海报进行推广,然而这却引发了一起商标诉讼。


  辽宁舌尖汇公司(下称舌尖汇公司)称上海人民滑稽剧团《舌尖上的诱惑》已构成商标侵权,遂将该剧的出品方光明食品集团和上海人民滑稽剧团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称黄埔法院)。目前,此案又有了新的进度。


《舌尖上的诱惑》最终审判 舌尖汇未获法院支持


  11月29日,黄浦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舌尖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舌尖汇公司诉称,今年8月初,公司在网上发现滑稽戏《舌尖上的诱惑》相关宣传内容,其中突出使用了“舌尖上的诱惑”,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承担其维权的合理支出费用1.2万元等。


  被告光明食品集团辩称,《舌尖上的诱惑》是公益剧,该名称是滑稽戏的浓缩提炼,只是剧名而已,虽与诉争商标名称相同,但属于叙述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上海人民滑稽剧团辩称,商标权与该剧版权并不是同一概念,其组织演出是以上海人民滑稽剧团名义进行的,且其演出时并不知道存在舌尖汇公司的商标。


  对此,法院认为,舌尖汇公司系“舌尖上的诱惑”的商标专用权人,不论该商标是否使用,在有效期内,舌尖汇公司就该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商标法所要维护的,并非是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


  在本案中,二被告在宣传中对滑稽戏剧名的使用,主观上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意图,客观上并不产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会侵犯舌尖汇公司对“舌尖上的诱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舌尖汇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舌尖汇公司拥有商标保护意识虽然值得我们称赞,目前我国几乎所有商标侵权案例,绝大部分都属于侵权人商标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这样做”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殊不知法律意识淡薄的最终下场就是自食苦果。名品商标转让网小编在此提醒各企业人在有关于商标问题还是得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否则费时费力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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