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商标侵权成重灾区 多数是国外品牌

发布日期:2019-09-13 03:34:53     标签: 第3类商标转让   化妆品商标买卖

  “DHC”是一家拥有30余年历史的知名化妆品品牌,旗下产品DHC蝶翠诗备受消费者青睐,但在2014年,“DHC蝶翠诗”曾经经历过一起商标侵权案。


  2014年,HC发现在1号店、乐蜂网、亚马逊、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网站上,出现了名为“DHCFOCU”的各类面膜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其“DHC”商标近似,随即展开了维权。


化妆品商标侵权成重灾区 多数是国外品牌


  据了解,DHC于1975年12月注册成立,自1980年开始生产销售化妆品。2003年7月,DHC在中国设立了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下称蝶翠诗公司)。2005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DHC经核准在中国注册了第1395239号、第8718697号、第8284725号“DHC”商标及第3457751号“蝶翠诗”商标,均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等第3类商品上。


  2010年,针对市场上大面积出现假冒DHC化妆品的现象,蝶翠诗公司曾发表声明称,DHC化妆品在中国采取的是网上销售和直营店以及授权加盟店的企业独家经销模式,在中国正规在线订购“DHC”化妆品商品需通过蝶翠诗公司的官方网站。


  2012年3月,万豪公司曾提出第10571065号“DHCFOCU”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4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美容面膜、化妆品等3类商品上,但在2015年2月,该商标被宣告无效。2014年3月,万豪公司提出第14180229号“DHCFOCUS”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化妆品等3类商品上,2015年1月该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但目前尚未被核准注册。2014年3月,万豪公司与依露美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书,约定万豪公司提供“DHCFOCU”及“DHCFOCUS”等商标作为面膜商品的品牌标识,依露美公司完全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


  就这样,“DHCFOCU”面膜就被生产了出来。


  对此,DHC认为,万豪公司和依露美公司侵犯了商标权,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公司判令以上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并判令万豪公司、依露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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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此案有了新进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审判,判令北京万豪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万豪公司)、广州依露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依露美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纽海商务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纽海信息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判令万豪公司、纽海商务公司、纽海信息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万豪公司、依露美公司需赔偿DHC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商标是商品的固有标识,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财富创造的“倍增器”,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名品商标转让网想说,企业不仅要注重产品质量的提高,也要更加注意和重视商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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