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联的七年的商标争议 终于打赢了!

发布日期:2019-09-05 10:34:48

  近日,英国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与周某长达7年的商标权属纷争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周某申请注册包括“鑫曼联”“曼联”“皇马”“奥巴马”等在内的10余件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曼联的七年的商标争议 终于打赢了!


  据悉,周某注册的这枚“鑫曼联”商标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知名的曼彻斯特联足球俱乐部,于200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所、会计、寻找赞助等第35类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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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初审公告期将满之际,曼彻斯特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周某系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其与在先核准注册的“曼联”“MANCHESTER UNITED及图”与“MANCHESTER UNITED”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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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曼彻斯特公司不服,同年9月24日, 曼彻斯特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提交证据显示周某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及“曼联”“皇马”“奥巴马”等10余件商标。商评委表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曼彻斯特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否决了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形成近似商标,不能证明周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


  曼彻斯特公司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申请注册了包括被异议商标在内的10余件商标,这一行为明显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属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最终法院参照国内商标法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作出了相应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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