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攀附他人商誉 云南“白药杀”虫剂败诉

发布日期:2019-09-25 19:33:09     标签: 云南商标代理

  一提到“云南白药”,想必有很多人都熟知这个品牌。但是你知道云南“白药杀”虫剂和“云南白药”是什么关系吗?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商标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该案的上诉人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正是“白药杀”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


恶意攀附他人商誉 云南“白药杀”虫剂败诉


  2017年1月6日,苍南县某药房有限公司因销售“云南?;白药杀虫剂”产品,被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以行政处罚。“云南?白药杀虫剂”产品的生产商及核定使用在第五类杀虫剂等商品上的“白药杀”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苍南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该经贸公司不服,又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法院认为,云南某经贸公司将“云南”“白药杀”和“虫剂”作为一个整体在商品上使用,与“云南白药”构成近似的组合,极易误导消费者将该商品认为系“云南白药”杀虫剂。“云南?白药杀虫剂”产品侵犯了“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苍南县某药房有限公司明知该产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仍予以销售,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诉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该经贸公司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恶意攀附他人商誉 云南“白药杀”虫剂败诉


  对此经贸公司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与“云南白药”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为类似商品。按照相关公众的阅读习惯和通常理解,该两部分文字在语义上应理解为“云南?白药”和“杀虫剂”,其中“杀虫剂”系涉案产品的名称,“云南?白药”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涉案产品的“云南?白药”字样与“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相比,读音相同,视觉效果近似,属于近似商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表现形式也愈发的复杂化,不再局限于简单的侵权行为类型。例如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试图利用合法的注册商标达到攀附他人商誉目的的案件。企业和企业法人在面对这样的商标侵权事件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置之不理就等同于放纵,终将给自己的品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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