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品提醒未售卖假货随意使用商标也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9-09-21 18:33:02

  近年来,一些商家为招揽顾客,将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制作成专柜标识或店面招牌,私设“专柜”或假装“专卖店”名品商标转让网想说,这种行为虽然没有卖假货但是也构成商标侵权,侵犯他人商标。临桂一商户就吃了这样的亏:


  桂林市漓江鱼食品有限公司是桂林市专业鱼类休闲食品系列、肉类产品系列等地方土特产的骨干企业,公司创立于1993年,2003年9月23日,“漓江”牌系列产品,“山水”牌系列产品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被质量保障中心授予“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的荣誉称号。而本案的侵权人吴某是个体户,在临桂经营佳宜食品店,从今年6月开始经销桂林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漓江鱼”系列旅游食品,为了吸引眼球,吴某自行在佳宜食品店内设立了该品牌的“专柜”,出售标有该公司“漓江”商标字样的“漓江鱼”系列商品,并在自己的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了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字样,打扮成了该品牌的“专卖店”。


名品提醒未售卖假货随意使用商标也构成侵权


  不久之后,漓江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吴某这种行为,认为其擅自在商店柜台及店面招牌突出使用该公司商标“漓江”字样,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10月19日,该公司到临桂区工商局投诉,要求吴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对于该公司的投诉,吴某表示十分不解,自己店内售卖的商品也不是假货,在柜台及招牌中使用该公司商标是广告、宣传行为,对双方都有利。


  不过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后认为,虽然吴某销售的确是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但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将“漓江”的商标独立使用柜台及店铺招牌上,确已构成侵权。考虑到吴某并非故意侵权,故临桂区工商局责成吴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柜台及店铺招牌上的“漓江”商标字样,并向该公司赔礼道歉。了解法律法规后,吴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很快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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