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9-10-22 11:05:58

  现如今,各大中小企业都对商标权益维护非常重视,商标对于企业影响也越来越大。商标作为商品的固有标识,既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财富创造的“倍增器”,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然而有的人为了获取利益不惜一而再再而三的触犯法律。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假酒,仍购买了100箱青花20年汾酒,并翻倍将其顶账给王某,王某将其中90箱假酒通过物流准备发往外地时被查扣。近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青花20年汾酒90箱,由侦查机关予以销毁。


  经审查,2017年6月底,刘某某在阳泉市向成瑞银(另案处理)以每箱75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箱假冒青花20年汾酒。刘某某在明知该批汾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6月底、2017年7月2日将购买的100箱假冒青花20年汾酒送到阳泉市上五渡村附近的烧烤摊处,并以每箱1500元的价格用于给王某顶账,共计顶账150000元。王某在将其中10箱假冒汾酒消费掉后,于2017年7月3日,指派史某、祁某欲将刘某某顶账的青花20年汾酒中的90箱通过物流发往广东省珠海市,后该90箱假酒被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经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90箱汾酒市场批发价为160920元。


男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应以100箱,178800元计算,销售金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故判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青花20年汾酒90箱,由侦查机关予以销毁。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这种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虽然刘某某没有生产假冒商标,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青花20年汾酒,知假贩假同样也犯法,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商标作为商品的固有标识是不容侵犯的,任何侵犯商标的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商标侵权已经渗透到方方面面,保护商标已经刻不容缓。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商标局备案正规商标代理机构,17年专业沉淀,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您可以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188-6830-6888,也可以登陆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www.mp.cc挑选您所心仪的商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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