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衣库是否商标侵权?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2019-09-25 12:33:29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唯公司)起诉知名服装品牌优衣库的在华经销商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迅销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信广场店(下称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最近终于有了新进展。


  此前的一审中,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曾起诉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生产销售的带有某标识(下称被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一件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专用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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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标本身不是商品质量的标志,但是商标的信誉却取决于商品的质量。商品质量越好,商标的信誉就越高,商品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灵魂。有了商标,可以促进生产者讲究商标信誉,提高商品质量。可以说,企业拥有一枚一枚甚至一枚以上的商标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您有商标注册、商标买卖或商标转让方面的问题欢迎选择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一家上央视的商标代理机构,值得信赖!您可以登陆我们的官网www.mp.cc或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188-6830-6888咨询我们!


  在之前的审理中,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标识未构成对诉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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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标识是否构成对诉争商标权的侵犯,并作出以下认定:首先,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被诉标识由左右两部分组成,右半部分由“ULTRA、LIGHT、DOWN”三个英文单词竖排排列组成,三个英文单词均有明确的读音和字义,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在音、形、义上均存在一定差异性;其次,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就该案起诉时距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尚不足一年,亦未提交诉争商标知名度相关的证据材料。而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同时,亦使用了早已核准注册的“UNIQLO”系列商标。“UNIQLO”系列商标经过长期经营使用已被市场所认可,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将被诉标识中的左边部分与“UNIQLO”系列商标结合使用在商品上,通过长期使用使得被诉标识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和市场美誉度,不会导致市场混淆,主观上也难以认定其具有攀附诉争商标实施“搭便车”行为的不正当意图。再者,结合被诉标识与具有颇高知名度的“UNIQLO”商标结合使用的情况,消费者已足可识别商品的来源,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不会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欺骗性误导等。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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