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判赔8万

发布日期:2019-09-20 02:32:24

  近年来,我国商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商标侵权、傍名牌、搭便车等事件还是层出不穷,名品商标转让网想说,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拥有一些寓意较好,涵盖类别广又具有知名度的商标,能让消费者快速记忆,给企业带来价值。在这个知识产权愈发重要的社会里,却并非所有企业都拥有注册商标。有些人对商标的认知并不深,肆意侵犯他人的商标,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侵权者被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男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判赔8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伙同谢某、周某(谢某、周某已判刑)未经某酒企业授权,由同案人周某提供资金,同案人谢某私自定制某酒企业的商标酒瓶、包装箱等,从网上订购散装白酒,租用浙江省龙泉市西街326号三楼仓库,被告人周某参与加工假冒某酒企业国韵酒475箱销售给刘某,得款人民币869200元。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方松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搭便车”是一种高危险操作,不能为了出名,提高自己企业知名度,就去钻空子。傍名牌、擦边球在商标注册是一种混淆公众的不良行为,也侵犯到了原有品牌的权益。名品商标转让网建议企业都走品牌正轨,努力打造属于自己的特色品牌。名品建议商标问题还是应咨询相关专业人员,您可以选择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17年专业沉淀,涵盖行业范围之广,相信定能满足你的需求!你可以登陆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首页(www.mp.cc)挑选商标或直接拨打188-6830-6888进行咨询!


男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判赔8万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销售金额达8692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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