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红酒品牌傍上海“卡斯特” 侵权金额达上亿元

发布日期:2019-10-22 09:44:31     标签: 白酒商标转让

相信各位对大大小小的侵权案件也有了解,在往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傍名牌”是较为常见的纠纷之一,而在跨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坐上被告席的往往是中国企业。但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步伐加快,以及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垂涎”,这样的情况正在变化。


近日,经过前后历时两年多的“持久战”,葡萄酒行业因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最大的跨国知识产权官司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温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上海班提酒业公司(上海卡斯特酒业是在原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基础上新组建的一家专业品牌运营公司,同时也是“卡斯特”商标合法授权销售和使用的机构,以下简称“卡斯特酒业”)拥有的“卡斯特”商标,并赔偿3373万余元。


国外红酒品牌傍上海“卡斯特” 侵权金额达上亿元


据了解,本案“卡斯特”品牌的“东家”是西班牙籍华人李道之。1996年他创立了专营进口葡萄酒的上海班提酒业,2008年他又创建了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经销从法国原瓶进口的葡萄酒,并使用其已注册使用的“卡斯特”商标。早在1998年,李道之就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卡斯特”商标申请,2000年获准使用“卡斯特”商标。


就在此时,法国公司也瞄准了中国市场。2000年,在中国成立了第一个葡萄酒厂红城堡酿酒公司。2003年,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张裕卡斯特”商标注册申请。次年,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李道之在同一种及类似商标已注册的卡斯特商标近似为理由,驳回了“张裕卡斯特”的商标申请。


法国公司2005年再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李道之所拥有的“卡斯特”商标。李道之因地址变更没收到答辩通知,因此没有赶上参加答辩举证。好在他赶上了15天的复审期,并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应证据,证明他一直在使用“卡斯特”商标。


国外红酒品牌傍上海“卡斯特” 侵权金额达上亿元


  国家商评委审理后认为,相应证据证明李道之确实在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于2007年作出决定,维持原商标的使用。


  法国公司不服这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与国家商评委“较上了劲”,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北京高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均以败诉告终。2008年11月,北京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一年12月份,工商局也向法国公司的代理商开出了第一张罚款金额为300万元的罚单。2009年7月,工商部门又开出了430万元的罚单。


  但即使在双方“硝烟四起”时,法国公司也没有停止进入中国的脚步,把大量的产品以“卡斯特”商标销售到中国市场,还于2006年底成立了深圳卡斯特公司,并发展了上海的经销商,在所销售的葡萄酒包装上,广泛使用“法国卡斯特”“卡斯特玛茜”“卡斯特所属酒庄”等标识。根据卡斯特酒业的调查结果,仅2007年到2009年,法国公司及其代理商在中国的侵权数额,有据可查的就在2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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