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养生”引发的商标纠纷案 企业起诉商评委

发布日期:2019-10-22 08:05:23

  围绕着时下热门的“养生”二字,两家企业之间展开了漫长的商标诉讼之争。近日,此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在庭审现场,双方就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展开了激烈的诉讼,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一起看看吧:


  2010年1月13日,养生天下公司申请“养生天下”文字、拼音及图形的组合图像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叶代用品、非医用营养液、糕点、粥、谷物制品、面粉制品、豆浆、含淀粉食品、醋、调味品。而早在1993年10月27日至2001年6月7日,养生堂公司已经申请了含有“养生堂”字样的四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非医用营养液、咖啡、茶、糕点、冰淇淋、食盐等。


因“养生”引发的商标纠纷案 企业起诉商评委


  认为对方傍名牌,2011年11月,养生堂公司对养生天下公司的“养生天下”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养生天下YANGSHENGTIANXIA及图”,与养生堂公司在先注册的“养生堂”商标未构成近似,同时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2年12月18日,养生堂公司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养生堂公司的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随后,养生天下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去年10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认定,养生天下公司的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养生天下”加拼音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与养生堂公司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养生堂”,均含有相同文字“养生”,图形及拼音要素存在一定的区别。此外,二者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似,而“养生堂”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养生堂公司的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养生天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养生天下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均是错误的。


  同样带有“养生”二字商标,究竟会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混淆?今年5月10日,在公证处的见证下,北京一家市场调查公司在北京街头对公众进行调查访问,结果显示97%的受访者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养生堂”商标区别明显,不会混淆和误认。


因“养生”引发的商标纠纷案 企业起诉商评委


 名品商标转让网想说,拥有一枚注册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未注册商标对企业造成的伤害是致命的。企业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走的更远,也必须谨记,“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原告方律师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显示,从构图、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来看,二者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养生天下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广泛应用。


  在近日进行的二审谈话中,养生天下公司将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对此,第三人养生堂公司指出,专家意见没有提供签字证明,存在明显表述错误,因此对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此外,公证书的内容只是一个记录,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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