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商标权属纠纷 这枚商标究竟属于谁?

发布日期:2019-10-22 08:05:55

  表面上按起来毫无交集的两家企业,却因商标问题展开了一场长达3年的商标权属纠纷,是共存还是冲突?近日伴随着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该案终于有了新进展:


 据了解,赫基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诉争商标,主张2011年7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连续3年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包某未在眼镜等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真实、有效、合法的公开商业使用。


  而“欧时力眼镜”是由包某于2001年6月26日注册申请,2002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眼镜、眼镜架、眼镜片等第9类商品上。经过审查后,商标局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撤销。同年5月27日,赫基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3年商标权属纠纷 这枚商标究竟属于谁?


  据悉,在商标评审阶段,包某提交了相关产品检验报告、订购合同、代理加工合同、交易明细清单、记账凭证、销售发票、广告宣传等材料,用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6年1月26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下称被诉决定),认为包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眼镜、眼镜架等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据此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赫基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中国商标网网页打印件,其中显示包某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赫基公司主张包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针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双方就此分别提交相关材料,在商标纠纷案中,准备商标诉讼相关材料是十分有必要的。名品提醒企业在平时应该注意保存商标使用资料和相关文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包某的“欧时力眼镜”商标并未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核准注册。


  对于赫基公司主张包某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主要是针对包某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审查,包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其他规定不是该案审理的范围。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评委被诉决定与被诉裁定系基于不同事实和理由及法律适用分别作出,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和影响,赫基公司请求中止审理该案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赫基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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