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葵花宝典”引发的商标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09-27 00:06:24

  说到《葵花宝典》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葵花宝典》是金庸武侠小说《笑傲江湖》中的武功秘籍。


  不过近日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游奇公司)就因一枚“葵花宝典”商标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因“葵花宝典”引发的商标纠纷案


  据了解,该枚商标是由游奇公司于2012年注册的,2013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而第三人完美世界于2015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完美世界称,2008年,金庸与北京完美时空软件有限公司等签订协议,由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及销售“笑傲江湖”游戏。2016年,金庸授权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利用“笑傲江湖”作品及小说元素改编开发、发行、运营游戏软件产品的权利及以自己的名义追究第三方侵权责任的权利,而完美世界为前述公司的关联公司。


因“葵花宝典”引发的商标纠纷案


  该案中,游奇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完美世界围绕第三人主体是否适格、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鉴于无论是合议庭少数意见认为“葵花宝典”仅在核定使用的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上属于可受保护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还是多数意见认为“葵花宝典”不属于可受保护的在先商品化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均对虚构作品名称“葵花宝典”是否属于可受保护的“商品化权益”的事实认定不清,对新旧法律适用错误。因此,合议庭在“在先商品化权益”认定上的分歧不影响本案的最终裁判结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在这里,名品商标转让表示:商品化权益源于“角色形象和名称”的保护需求,其是美国法从隐私权中引申出来的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不过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商品化权益。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针对商品化权益的争论还有很多,该案因涉及对武学秘籍名称“葵花宝典”以商品化权益予以保护是否合法的问题,备受关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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