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鸡”而起的品牌之争:法国公鸡斗败“金鸡”

发布日期:2019-09-10 15:18:35

  日前,随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乐卡克公鸡”商标一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最终裁定晋江市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金鸡公司)持有的第55877079号图形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悉,乐卡克是法国著名的运动品牌(商标如下图),该商标释义为:公鸡在法国人的心目中是吉祥物的象征,而三角形则是表达一种亲子间的温馨关系,而放在中间的公鸡就好像朝阳照跃着一家人。


因“公鸡”而起的品牌之争:法国公鸡斗败“金鸡”


▲乐卡克商标


  乐卡克品牌于2004年由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且取得了不错的发展成绩:相继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广州、深圳、长沙、成 都、杭州、宁波、长春等一、二线城市开设了200多家店铺。


  然而2011年,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在市场上使用了一个与乐卡克的商标“公鸡”非常相似的金鸡商标,诱导消费者误视,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乐卡克品牌的权益。


  随后乐卡克公司就与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展开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名品商标转让网想说,商标即是品牌的代表,现如今,品牌已是一种商品综合品质的体现和代表,当人们想到某一品牌的同时总会和时尚、文化、价值联想到一起,现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产品外形或名称注册为商标,拥有一枚属于自己的商标能让 IP 拥有者一直保证产品不被他人所模仿,有效杜绝抄袭等,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极维权。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公鸡图形商标,于2006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等商品上。经过初步审查后,与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于2002年8月申请注册在第18类皮索等产品的第3288995号图形商标及第4108364号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该商标最终被商标局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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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金鸡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并于2009年7月作出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驳回决定书。


  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也向商评委提出商标异议复审,其理由主要为:在第18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多件引证商标,使得其品牌在该商品上受到了较为全面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上相近,且早在此前涉及双方的民事案件中,已认定双方商标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相关材料证明株式会社迪桑特公司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金鸡公司对株式会社迪桑特图形商标理应知晓。


  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生产材料、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商评委作出金鸡公司持有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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