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取商标的方式一向都是商标注册与商标转让,两者各有所长也有限制因素。商标无效是指已注册成功的商标,违法了《商标法》中的第十条、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或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谋取商标注册的,被商标局宣告注册无效的。另外构成无效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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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商标的话能够给一个产品带来品牌效应,能够提升产品的价值。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前做好商标保护战略布局和管理,建立长效的商标防护机制,未雨绸缪,防范可能出现的商标危机,必要时应咨询专业知识产权机构,谨防陷入商标侵权漩涡,对企业的前程和未来造成不利影响。近日,名品小编了解到,我国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规定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多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请登录名品商标转让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国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规定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救济的基本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适用。我国新商标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经验,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规定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仅是知识产权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也是民商法领域的重大突破。所以,商标权人在遭受商标侵权时,完全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的规定,为要求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要求惩罚性赔偿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商标侵权人的过错形态为“恶意”。侵权人明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仍然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
二是商标侵权情节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比如侵权期间比较长;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范围较广;侵权行为系重复侵权,包括:侵权人曾因同样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司法认定构成侵权,或向商标权人承认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等情形;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较大,包括:侵权行为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或侵权产品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比较严重的负面评价等情形;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包括: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巨大,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巨大,或者对权利人的社会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等;
三是商标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只有商标权人因商标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才可能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尚未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如侵权人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但侵权产品尚未实际销售的,由于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并未被侵占,商标权人没有遭受实际经济损失,侵权人也未因侵权行为而获利,此时商标权人至多只能获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赔偿,不能获得其他损失赔偿金,更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在此,名品商标转让网的小编提醒各位:对于商标,对于知识产权,它们都是企业的无形的资产。如果一个大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会避免很多侵权纠纷。商标不仅仅是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更是企业获得商品的专用权、使用权的手段,更能将品牌影响力扩大。保护商标,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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