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家餐饮店,品牌形象的建立至关重要。而商标,作为品牌的核心元素,不仅代表了店铺的独特性和特色,更是连接消费者与店铺之间的重要桥梁。那么,作为餐饮店的经营者,您是否了解应该注册哪些类别的商标呢?一、核心商标类别不容忽视第43类商标:涵盖了餐...
发布时间:2024-04-09 14:11:19 标签: 餐饮商标转让
你见过“流得滑”牌涂改液吗?你住过“锅富城”酒店吗?你吃过“粥绝伦”的食品吗?你闻过“莫闻味”牌臭豆腐吗?你用过“旺家卫”牌卫浴吗?
从“臭榴芒”商标看不良影响商标判定标准
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臭榴芒”商标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以下是名品商标网对“不良影响”典型案例的简要整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条绝对禁止商标注册审查。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核准注册商标,只要该商标有“不良影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就绝对禁止注册。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禁止使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关系到企业本身,而且关系到社会治安、良好的风俗习惯和公众的实际感受。
从“臭榴芒”商标看不良影响商标判定标准
1.申请人:北京满满驿站饮品店
2.申请号:14042108
3.申请日期:2014年2月19日
4.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快餐馆;旅游房屋出租;帐篷出租;出租椅子、 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
商标审核委员会:“臭榴芒”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商标为中文“臭榴芒”,因呼叫相同,极易使消费者联想到“臭流氓”一词。“流氓”一般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或者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的人,而“臭流氓”一词进一步描述了上述行为的恶劣程度和人民群众对其的厌恶程度。因此,将“臭榴芒”一词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一些社会公众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与我们弘扬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从“臭榴芒”商标看不良影响商标判定标准
北京高院:“臭榴芒”,读音上与“臭流氓”一词相同,如果申请商标被获准注册,将不利于宣扬正确、积极、健康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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