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以“腾讯”为企业名称使用?赔偿30万元!

发布日期:2019-09-27 04:34:34     标签: 浙江商标网   商标侵权案   提升品牌价值

说到腾讯,大家都很熟悉。然而,在山东省,有一家公司以“腾讯”为企业名称,全称为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此,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起诉了该公司。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腾讯为驰名商标,山东腾讯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万元。


据了解,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腾讯”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962827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范围包括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2004年4月2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3年2月27日。


擅自以“腾讯”为企业名称使用?赔偿30万元!


而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该网站“DM广告”点击进入发现,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腾讯”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申请注册第35类腾讯传媒商标,商标局予以驳回。被告没有恶意使用腾讯媒体。被告企业依法注册,其经营范围集中在第35类“广告设计”,与原告商标认定的第38类“通讯服务”不属于同一类。被告在公司网站上使用“腾讯媒体”字样及制作的广告设计,不侵犯原告在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被告使用腾讯作为企业名称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在本案中,腾讯1962-827号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使用腾讯媒体和腾讯百事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边缘化以及使用腾讯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本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仅享有“腾讯”注册商标专有权,还享有“腾讯”企业名称权。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时间明显迟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商标“腾讯”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名称,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使被告公司及其广告设计服务与原告公司相混淆。因此,被告使用腾讯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962 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山东腾讯恩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制止了使用腾讯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3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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