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商标转让争议,驳回申请人请求

发布日期:2022-07-04 15:28:28     标签: 贝达药业   商标转让

贝达药业27日公告,2021年11月,仲裁庭审判通过视频进行。经审理,仲裁庭认为,涉案商标转让不应视为孤立交易,而应视为申请人与第三方之间更大金融商业交易的一部分。因此,涉案商标转让协议成为申请人股份转让后立即进行的若干事项之一。因此,仲裁庭认为,根据其证据,如果不是为了完成股份转让,申请人不会在没有金钱对价的情况下将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仲裁庭决定,涉案商标转让协议不是赠与合同。


2022年6月24日,仲裁庭作出以下裁决:商标转让协议不是赠与合同;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双方应承担仲裁费用,包括代表律师和其他协助;并且本次为最终裁决;驳回所有其他请求和主张。


据悉,2020年8月,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HKIAC)的通知,公司股东Betapharma、Inc(以下简称Beta、申请人)向HKIAC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撤销其与公司于2013年6月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注册号为3876765的注册商标贝达(以下简称3876765注册商标)的赠与,裁决公司立即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登记到Beta名下的相关手续。


申请人表示,2013年6月与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将3876765注册商标转让给公司构成了赠与行为。由于公司严重侵犯其权益,希望仲裁庭根据《民法典》和《合同法》要求撤销注册商标赠与,因此向HKIAC提出以下请求:


请求仲裁庭裁决撤销于2013年6月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3876765注册商标的赠与;


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办理2013年6月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3876765注册商标的过户登记手续,使所涉商标恢复登记于申请人名下;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与本案与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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