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个馅饼引发的商标侵权案 原告获赔50万

发布日期:2019-10-22 07:06:12

  将已注册的当地地名商标用在当地特产的包装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鼓浪屿是福建省厦门市的著名景区,厦门有一种传统糕点—馅饼,是当地的特色小吃。厦门鼓浪屿食品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生产“鼓浪屿”牌馅饼,先后被原轻工业部、商务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优质奖”、“福建省工业品博览会银质奖”和“福建省优质产品”,2012年9月被评为“厦门老字号”。


  不过,因为馅饼的知名度很大,许多商家都争相在馅饼包装上使用“鼓浪屿”,针对“鼓浪屿”商标使用的争议也日渐频发。早在2013年4月,兴茂公司就发现市面上由“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且产品包装盒的规模、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难以区分。


  兴茂公司认为,从1983年始,原鼓浪屿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馅饼等食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销售,“鼓浪屿”牌馅饼及糕点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2001年及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厂注册“鼓浪屿”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571341号和第3847042号)。后经企业变更等原因,曾某于2010年6月受让了上述“鼓浪屿”商标,并授权厦门兴茂公司独占使用。厦门兴茂公司在承继原先传统制作工艺的同时,对原先产品包装也做了大幅度改动,与众多同类竞争产品包装区别。随后兴茂公司将誉海公司告上了法庭。


因一个馅饼引发的商标侵权案 原告获赔50万


  法院审理认为,誉海公司将“鼓浪屿”三个字放在馅饼盒外包装中显眼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判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但对其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的做法,则采信了誉海公司关于此为“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的解释,认为并没有侵犯兴茂公司享受的商标权利。


  判决生效后,誉海公司仍然在市场上销售标注有“鼓浪屿”“鼓浪屿特产”字样的盒装馅饼。2015年,两家公司再次为此打起官司。2015年,两家公司在此为此打起了官司。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誉海公司在涉案馅饼包装盒上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中的“鼓浪屿”,是作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屿的一种特产,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仅就“鼓浪屿”字样的使用,判决誉海公司向兴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兴茂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因一个馅饼引发的商标侵权案 原告获赔50万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厦门市鼓浪屿食品厂是鼓浪屿岛上惟一生产馅饼、糕点的食品企业,“鼓浪屿”是该厂的老字号和在馅饼、糕点等食品上长期使用且已获省、市著名商标等多项殊荣的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誉海公司还在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字样,该使用行为明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誉海公司应对其包装上的标签、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庭审中,兴茂公司诉讼代理人指出。但誉海公司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馅饼”是鼓浪屿的地方特色产品。”同时,同时,本案中,誉海公司所售馅饼并非在鼓浪屿生产(按照其产品标识,该馅饼产自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其生产制作也并不与鼓浪屿区域特定的如土壤、水质、气候等独特的地理因素相关;该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鼓浪屿区域具有馅饼制作独特的诸如传统工艺、民间传说等特定人文因素。因此,无论从鼓浪屿的地理或人文因素的角度,誉海公司在馅饼上标注“鼓浪屿特产”都不具备正当理由。应当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终审判决厦门誉海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馅饼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特产”字样,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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