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麻花”商标字号之争终落幕 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9-10-22 07:06:34

  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有一种名特产,就是麻花,“陈麻花”尤其出名,但随之而来的商标、字号之争一直没有停止。


“陈麻花”商标字号之争终落幕 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21日,重庆市沙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提出被告不当使用“陈昌原”商标,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侵犯了其“陈昌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使用“陈麻花”的行为侵害了其企业名称权,故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陈麻花”、“陈昌原”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则认为,陈麻花是磁器口麻花的统称,磁器口陈麻花公司的麻花只是其中的一种,陈麻花并不是磁器口陈麻花公司的企业字号;至于“陈昌原”商标,已经通过商标局的初审审核,在商标局最终审核前,互旺食品公司享有使用权,因此磁器口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陈麻花”商标字号之争终落幕 二审维持原判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列举了大量证据,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磁器口陈麻花公司的“陈昌银”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麻花,互旺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麻花外包装上使用的“陈昌原”与磁器口陈麻花公司的“陈昌银”商标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陈昌原”与“陈昌银”有一定的关联性,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互旺食品公司的该行为属于侵犯“陈昌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陈昌原”字样并赔偿损失3万元。


  但磁器口陈麻花公司未将“陈麻花”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或者宣传,“陈麻花”尚不能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加以保护,故不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故驳回了磁器口陈麻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结束后,原告提起上诉,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陈麻花”字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陈麻花”和其企业名称之间建立了稳定联系,不足以达到区分其与其他经营者的功能,因此“陈麻花”不足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加以保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著名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之争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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